辦法規章
26.Jul.2016
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師資培訓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台灣中醫醫學教育學會「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師資培訓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2016年7月24日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1條 台灣中醫醫學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執行衛福部中醫藥司委辦「培訓中醫臨床師資計畫」,依據「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師資培訓認證要點」需審查由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要訓練院所或協同訓練院所推薦的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指導醫師或指導藥師(以下簡稱指導師資)培訓資格,特設立「台灣中醫醫學教育學會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師資培訓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本委員會由七或九名委員組成,除中醫藥司推派一位代表為當然委員外,其它委員需列名醫策會「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專家共識會議專家名單」。委員須包括教育專長之專家一名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則依該次會議需審查之指導師資培訓資格申請人(受推薦人)涵蓋之科別(包括中醫內科、婦科、兒科、傷科、針灸科、中藥學),從臨床各科專家資料庫中遴選專家擔任審查委員;惟針對受推薦個案之審核,與推薦機構相關之委員應於審查會議中迴避。
第3條 本委員會主要任務為:
一、審查由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要訓練院所或協同訓練院所推薦之指導醫師培訓資格。
二、審查由主要訓練院所或協同訓練院所推薦之指導藥師培訓資格。
三、其他有關指導醫師或指導藥師資格審查之事項。
第4條 本委員會為臨時性任務組織,由秘書處依照申請審查作業需求與行政期程進度,推薦召集人與委員候選人十至十五名,陳請理事長圈選委任;委員選定後由召集人召集會議,並為會議之主席;委員會依照審查需求召開,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當審查任務結束後,該次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5條 本委員會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能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第6條 本組織辦法經本會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016年7月24日第一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1條 台灣中醫醫學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執行衛福部中醫藥司委辦「培訓中醫臨床師資計畫」,依據「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師資培訓認證要點」需審查由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要訓練院所或協同訓練院所推薦的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指導醫師或指導藥師(以下簡稱指導師資)培訓資格,特設立「台灣中醫醫學教育學會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師資培訓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本委員會由七或九名委員組成,除中醫藥司推派一位代表為當然委員外,其它委員需列名醫策會「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專家共識會議專家名單」。委員須包括教育專長之專家一名並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則依該次會議需審查之指導師資培訓資格申請人(受推薦人)涵蓋之科別(包括中醫內科、婦科、兒科、傷科、針灸科、中藥學),從臨床各科專家資料庫中遴選專家擔任審查委員;惟針對受推薦個案之審核,與推薦機構相關之委員應於審查會議中迴避。
第3條 本委員會主要任務為:
一、審查由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要訓練院所或協同訓練院所推薦之指導醫師培訓資格。
二、審查由主要訓練院所或協同訓練院所推薦之指導藥師培訓資格。
三、其他有關指導醫師或指導藥師資格審查之事項。
第4條 本委員會為臨時性任務組織,由秘書處依照申請審查作業需求與行政期程進度,推薦召集人與委員候選人十至十五名,陳請理事長圈選委任;委員選定後由召集人召集會議,並為會議之主席;委員會依照審查需求召開,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當審查任務結束後,該次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5條 本委員會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能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第6條 本組織辦法經本會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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